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发挥考核的目标导向作用,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教安﹝2020﹞8号)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全力避免学院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坚决杜绝发生责任事故为底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工作实效,加大考核力度,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学院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和“三个必须”责任落实,促进学院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以全面提升学院安全管理水平、避免或减少学院安全事故、坚决杜绝发生学院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
(二)突出预防为主。逐级压实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消防、食品、治安、交通、校园周边环境等专项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三)注重工作实效。以工作实际效果为主要参考,全面推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升,大力倡导工作创新、典型示范和创先争优。
三、考核对象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原则
(一)考核内容
制度建设、组织保障、“双控”建设(学院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网格化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舍安全、实训安全、校车安全、治安防范,防传销、防宗教渗透、防校园贷、防校园欺凌、防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安全工作。
(二)计分原则
考核计分实行基础工作考核与加分项、减分项综合评定的办法。
基础工作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考核实行减分制,对未落实日常安全预防工作的,按标准扣分。
考核加分项。为激励先进,按照所列情形给予加分,每项工作按最高加分情形计分,不重复加分,加分不设上限。
考核减分项。按照所列情形予以扣分,每项工作按最高扣分情形计分,原则上不重复扣分。
五、赋分标准
(一)日常安全预防工作扣分标准
1. 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职工开展1次安全教育学习和应急演练,少1次扣5分;各系(院、部)每学期至少组织师生开展1次安全教育学习和应急演练,少1次扣5分;
2. 按职能部门要求,建立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缺1项扣3分;
3. 在消防、食品、治安、交通、防溺水、扫黑除恶等专项治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未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扣5分/次;同一问题,在销号处理前,按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次数累计扣分。
4. 师生中出现的矛盾问题因处置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况扣5-10分/次。
(二)考核加分项
1. 学院安全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为此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每次加30分;受到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为此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每次加20分;安全工作受到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单位(部门),每次加10分。
2. 学院安全工作受到省级表彰,为此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每次加30分;受到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表彰,为此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每次加20分;安全工作受到学院表彰的单位(部门),每次加10分。
3. 学院安全工作先进经验以省委、省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宣传推广的,或在相当层次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做法的,先进经验做法来源单位(部门)每次加30分;以市级或省厅委正式文件形式宣传推广的,或在相当层次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做法的,先进经验做法来源单位(部门)每次加20分;安全工作被作为学院先进典型宣传推广的,或在学院相关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做法的单位(部门),每次加10分。
4. 学院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在国家级主流媒体正式报道的,先进经验做法来源单位(部门)每次加30分;在省级主流媒体正式报道的,先进经验做法来源单位(部门)每次加20分;在市级主流媒体正式报道的,先进经验做法来源单位(部门)每次加10分;单位(部门)安全工作先进经验被学院职能部门在学院官网、微信等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5分。
(三)考核减分项
1.安全事故
(1)发生责任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30分,受伤1人扣10分;
(2)每发生1起消防事故,责任单位(部门)扣5-10分,若造成师生伤亡的,按照责任事故扣分原则附加扣分;
(3)每发生1起引起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的校园食品安全事件,责任部门扣5-10分,根据事发原因,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扣1-3分安全教育分,若造成师生伤亡的,按照责任事故扣分原则附加扣分;
(4)每发生1起校园交通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扣5-10分,根据事发原因,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扣1-3分安全教育分,若造成师生伤亡的,按照责任事故扣分原则附加扣分;
(5)发生校外溺水、校外交通事故、猝死、自杀等学院无责任事故的,一般不扣分;对事故严重、造成较大舆情和社会影响的,依据实际情况,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扣1-5分安全教育分。
(6)发生1起师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罢餐、罢课等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师生所在单位(部门)扣10-20分。
(7)师生员工受到治安拘留的,按10分/人扣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分。受到刑事拘役及以上处罚的,按20分/人扣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分。
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2.事故瞒报
经查实,发现瞒报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20分;瞒报无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分。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向学院安全工作处(党委安全工作部)报告详细事故信息,初次报可只报告基本情况,详细情况应续报直至事故妥善处置。当天未报视为瞒报。
需要报告的事故(事件)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涉及本单位(部门)的火灾、交通事故;社会人员暴力伤害学生事件;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学生参与传销、传教、校园贷、违规校外住宿等属于安全管理范畴的事件;食物中毒或疑似食品安全事件;其他较严重或引发较大舆情的安全事件。
3.通报批评
学院安全工作受到中央或国家通报或点名批评的,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每次扣5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通报或点名批评的,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每次扣30分;受到省教育厅通报或点名批评的,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每次扣25分;受到其他委厅通报或点名批评的,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每次扣20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单位(部门),每次扣10分。
学院安全工作被国家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的,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每次扣30分;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的,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每次扣20分;被其他网络媒体负面报道,同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每次扣15分;被学院负面报道的单位(部门),每次扣10分。
服务外包、驻校运营、合作办学等驻校企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院对应职能部门为第一监督管理责任人,驻校企业单位发生考核减分项情况的,按50%扣对应职能部门得分。
六、考核结果确定及运用
(一)考核奖惩。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纳入单位(部门)年度考核中,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安全工作考核、评先实施“一票否决”,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即单位全年安全稳定工作为不合格,取消单位及单位党政主要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
1、组织校内外活动出现人员死亡的。
2、发生火灾事故的。
3、发生涉及本单位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罢餐、罢课等影响校园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4、单位师生员工中受到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5、发生火灾、溺水、食物中毒、交通肇事等事件处置不当,或因处置师生中存在的矛盾问题不力,而引发严重后果的。
6、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影响的。
7、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二)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台账式管理,挂牌督办,直至妥善解决。
(三)约谈问责。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较为恶劣事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对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七、其他事项说明及要求
(一)学院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安全工作进行年度量化考核,原则上每年底考核一次,考核得分计入单位(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校内公布。
(二)加减分项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不明晰时,由安全工作处提出初步意见,经集体研究确定。
(三)驻校运营单位若因违规营销、恶性竞争致使师生利益受损的,或因设施设备、线路故障,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等情况的,除按前述标准扣分、原价赔偿单位或个人损失外,并根据事件产生的影响程度,最高处以拆除设备、逐出校园,三年内不得再进校经营的处罚。
(四)各单位(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将考核加分项相关佐证材料报安全工作处。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安全工作处(党委安全工作部)负责解释。
2021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