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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经营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校园秩序,规范校内经营活动的管理,特制定《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经营活动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对内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的依据。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和在校内居住的人员以及来校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均须认真执行,并服从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管理与检查。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及校外单位或个人需在校辖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应报保卫处审批,获批准后,需签订有关安全协议书,办理经营活动许可证,在指定地点和时间期限内按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工会、团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服务活动(含临时性活动),必须制定出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按举办大型活动的管理规定填报《大型活动登记表》后,经学保卫处批准,方可按指定时间、地点、经营项目进行。

  第六条 校内投标承包的经营点,承包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负责经营活动区域内的卫生和安全。并按照工商管理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承包单位和承包人加强安全教育,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经常监督检查经营的内容和安全情况,经营者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或发生的火灾、治安、刑事等案件,招标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指定地点挂照经营,严禁经营者将营业执照转让或将营业地点转租他人使用;

  二、必须遵守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不得超范围、超项目经营。必须保证符合卫生标准,严禁出售变质、过期和假冒伪劣商品;

  三、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做到明码标价,价格合理,不准缺斤短两;

  四、必须着装整齐,佩带胸卡上岗,文明经商,不准影响周围群众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五、负责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安全管理和保洁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准同时兼做经营活动。在各楼内进行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本楼的安全管理;

  六、进行维修、配镜等项经营,必须保证维修、配镜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七、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现金、贵重物品等财务,防止发生失窃等案件。

  第八条 承包经营者必须每年向保卫处缴纳安全保证金2000元。违反有关规定的罚金,按情节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除安全保证金全部作为罚金外,并取消其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或第七条一、四、五、八款之一的承包经营者批评教育,并处200元罚款。对违反第七条二、三、六、七款之一的承包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并停止承包合同,清理出校。

  第十条 对发生重大问题的承包经营点,除对承包经营点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外,直至撤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组织临时性经营活动的服务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审批手续,要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作为活动第一责任人在审批手续上签字,并对活动负责。组织者应在七日之前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保卫处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

  一、临时经营服务活动要在指定地区和时间进行。

  二、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关,防止欺诈行为,确保师生利益不受侵害。

  三、活动组织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持活动现场的秩序,不准影响道路交通,保证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2012 11 19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