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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
发布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0

第一      

第一条  为深刻汲取电动自行车骑行及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校园交通及火灾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17.10.13日)、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18.1.5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8.11草案)《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2.8.25)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校园区域(教学区、生活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及车辆驾驶人有关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进入校园电动自行车、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绝对服从学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   电动自行车的骑行

第四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许可证》。严禁超《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5.15)标准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许可证》随车携带,不得转借,一旦发现,立即没收。

第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确需骑行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的,须本人提出申请,并自行联系好充电点后经家长和系(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本人携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说明书、合格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许可证》

第六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侧行驶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严格按限行速度行驶。

第七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禁止驮载他人

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的停放与充电

第八条  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九条  严禁在教室、实训室、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条  物业食堂单位从业人员,应按规定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处应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第十二条  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独立设置,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相关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拨打“88621162”(四水厂路校区)或“88621577”(学府路校区)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安全工作处举报。

第十六条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导致发生亡人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院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骑行人员,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外来电动自行车,安保人员将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骑行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设施其它公共设施毁损,违规骑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违规骑行造成的自身人身伤害、乘车人人身车辆损失,由骑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车辆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将收回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许可证》

1、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

2、违规驮载人员、货物的;

3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4、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二十三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规定      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