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刻汲取电动自行车骑行及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校园交通及火灾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17.10.13日)、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18.1.5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8.11草案)《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2.8.25)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校园区域(教学区、生活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及车辆驾驶人等有关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进入校园电动自行车、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并要绝对服从学院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 电动自行车的骑行
第四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许可证》。严禁超《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5.15)标准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许可证》须随车携带,不得转借,一旦发现,立即没收。
第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确需骑行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的,须本人提出申请,并自行联系好充电点后,经家长和系(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本人携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说明书、合格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许可证》。
第六条 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侧行驶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严格按限行速度行驶。
第七条 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禁止驮载他人。
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的停放与充电
第八条 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地下室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九条 严禁在教室、实训室、集体宿舍等建筑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条 物业、食堂等单位从业人员,应按规定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须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处应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第十二条 因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独立设置,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相关系(院)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拨打“88621162”(四水厂路校区)或“88621577”(学府路校区)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向安全工作处举报。
第十六条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导致发生亡人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院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骑行人员,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外来电动自行车,安保人员将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骑行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设施或其它公共设施毁损,违规骑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违规骑行造成的自身人身伤害、乘车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等,由骑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车辆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将收回《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许可证》。
1、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
2、违规驮载人员、货物的;
3、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4、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